办理范围:江苏省范围内固体(危险)废物跨省、市转移活动。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23条、第59条。
办理条件:
1、接受单位必须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》;
2、运输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、技术规范和要求;
3、需取得接收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;
4、针对转移过程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,有相应的应急预案;
5、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技术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要求。
办理程序:
转移出省:
产生单位——向产生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——产生地市环保局签署意见——江苏省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受理、技术审查——江苏省环保厅——接受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——江苏省环保厅答复——产生地市级环保部门
转移入省:
产生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——江苏省环保厅征询意见——江苏省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受理、技术审查——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征询意见——江苏省环保厅答复产生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
省内转移:
产生单位——向产生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——产生地市环保局签署审批意见——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并签署审批意见——江苏省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受理、技术审查——江苏省环保厅最终审批
办理时限:
跨省转移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,收到书面回复意见后,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。
省内转移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。
办理部门: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综合科
办理地址:江苏省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南楼503室
办理责任人:龚明 电话:025—86550052 传真:025—86550052
办理结果查询方式:江苏环保网页
相关表格下载:江苏环保网页